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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律师文化的类别定位与其内容层次发布日期:2009-1-6 13:18:22 文章来源:
律师作为当代中国社会一个新生的职业群体,其发展经历可谓一波三折。随着社会经济与政治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逐渐成为影响民生的一支重要力量活跃在历史的舞台上,但其发展状况遭到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为了勃兴中国律师的社会功用,推动律师为中国的法治事业服务,现今提倡律师文化确有必要,用文化来凝结人心,用文化来展现精神,用文化来规范行为,用文化来提升形象,从而促进律师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与历史意义。在此,为增进大家对律师文化的了解,我们首先从文化的大语境出发,对律师文化加以类别定位,试图比较当前流行的企业文化之分别,进而提出律师文化的内容所涵盖的几个层次,并对每个层次详加解析,希望这样的分析对律师文化的理论探讨与实务建设有所裨益。 一、文化概述
“文化”一词,在世界上已经有了几百个定义,到底孰是孰非,我们不得而知。能够归入文化领域的事物与现象很广,关于文化内容的层次划分有许多种。如有人分为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有人分为观念文化、制度文化与器物文化,还有人分为思想文化与行为文化,等等。总之,大家对文化的探讨由来已久,众说纷纭,各有道理。
文化是个很大的范畴,迄今为止,尚无人能够弄清它的本真与全部,但能为我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文化可以说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文化的培育是一个长久的历史过程,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我们。
二十世纪初期,新文化运动蓬勃开展,对整个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重大贡献就在于它对旧文化的整个体系作出了改造,社会为之一新。这种改造并没有停息,随着现代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旧的文化的改造还会不断持续下去,不仅包括整体社会文化的改造,也包括行业文化的改造,还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文化的改造,自然也包括各种身份的个人文化的改造。
二、律师文化的类别定位
现今建构中国自有的律师文化,当然是有一定社会背景依据的。但目前对律师文化的探讨与理解才刚刚开始,尚处雾里看花的阶段,还无法真正言明它的内在元素与外在形式。为了避免隔靴搔痒之痛,我们先选取“文化”这个大范畴作为参照物,以此厘请律师文化自身的性质,即其类别定位。
现在有关文化门类的叫法很多,有以时代为中心的殷商文化,有以地域为中心仰韶文化,有以组织为中心的企业文化,有以实物为中心的酒文化,等等。总之,文化的分类形式很多,不一而足。至于律师文化属于什么类型的文化呢?
律师文化含有“律师”一词,既可以说是律师行业――律师群体,也可以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集体,还可以说是具有律师身份的个人――律师个体。然而律师文化究竟是指其中的那一个层面呢?我们认为,当前所倡导的律师文化,不是针对某个律师事务所,也不是针对律师个人,而是针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律师是社会的一种特别身份与特别职业,他的职业独立性足够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声誉;况且我们现在缺失的不是律师个人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而是整个律师行业或者整个律师阶层的共同职业文明。故此,律师文化首先是要在整个行业建立起一种共识,包括最低的共识与最高的共识。
律师文化是行业性文化,属于群体性文化,但并非与各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没有关系。律师文化要在整个行业里倡导和推行,肯定要由律师事务所具体组织安排和落实,再由律师个人最终体现和展示。律师行业由各地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构成,而律师事务所又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即行业文化对组织文化、个体文化有所涵盖,尽管不能涵盖其全部,但这种涵盖是统一的涵盖、共性的涵盖。反之,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个人虽然只是行业整体文化的一个个具体的践行者,其个案不足以代表整个律师文化,但彼此之间可以共同学习和相互交流,达到以点带面、以局部促整体的效果。可以说,律师个体文化、集体文化、群体文化三者之间相互联立、紧密结合。
故此,我们现在提倡的律师文化的类别,虽指群体性行业文化,但与律师集体文化、个体文化亦有很大的关联。
三、律师文化与企业文化的比较
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文化,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都在大力探讨和建设自己的企业文化,并且一再言明其不具有可复制性,也就是每个企业与企业之间不可能完全相同,彼此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就表明,企业文化是一种集体性组织文化,它只在一个企业内部推行,尽管企业与企业之间或多或少存在诸多共性。
企业文化是在为企业组织自身作考虑,而律师文化是在为律师行业自身作考虑,两者的着眼点不一样。而且,企业文化强调的是组织个性,律师文化强调的是行业共性,因为对于当前的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一个要点就是推动法律共同体的形成,其中包括律师阶层的形成。如果律师行业一直处于散兵游勇、我行我素的状态,没有一种共同的价值观、执业精神、服务理念来统领大家的言行,律师阶层何以形成?
企业向社会提供的商品与律师向社会提供的商品是有很大区别的。企业的商品在于为他人获取满足感,而律师的商品还在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与社会的正义,他有更多的价值考量和利益权衡。因此,律师文化强调行业文化,不仅仅是强调的行业内部共性,更强调的是行业外部个性。如果所有的组织、所有的行业都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趋向单一化,这不仅抹杀了社会分工的差异化,也消弭了社会文化的多样化与个性化,最终对社会机体是一种损伤。
律师行业应该与其他行业有着不一样的价值追求,甚至是更高的价值追求,以此才能凸显行业个性与社会功用。那么律师文化的内容究竟应该包括哪些层次而足以区别于其他行业呢?我们认为,律师文化的内容包括这样三个层次: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形象文化。
四、律师文化的核心层――精神文化
精神文化是律师文化的核心,统领着其他文化层次,它是最为内在的文化,具有高度的抽象性与概括性,是律师终极的价值追求。精神文化是行为文化和形象文化的基础,什么样的精神文化就反映和体现着什么样的行为文化和形象文化。
律师文化不同于法律文化,尽管它们都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但律师文化反映的是一种执业文化,更多的是以行为为取向的。所以,我们认为精神文化大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即服务社会与治理国家。
服务社会,就是按照法律的要求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要敬业自律、讲求诚信,恪守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维护自我名声与行业声誉。服务社会,是对律师最为一般的要求。
治理国家,就是依循法治的理念积极参政、议政,广泛参与政府行政、人大立法、政协议事工作,并实现职业角色转换,充实到检察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力图实现法治国家的全面、整体转型事业。治理国家,是对律师比较高的要求。
服务社会与治理国家,两者相互促进,不可偏废。在这种大的精神理念指导下,律师的执业心态才会更加平稳、更加崇高。
说到底,律师文化中的精神文化就是一个律师行业整体定位的问题,这种定位是职业群体的心理定位,自我定位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执业生涯的发展格局。如果是一种表浅层次的定位,那么这个行业就会与其他行业一样,不会凸显出它的崇高性。当然,这种定位一定是一种客观化的定位,不仅自身有意愿还要有能力才可,拔的太高无异于空谈。上述定位,是符合中国现行实际的,也是符合当前律师行业整体水准要求的。
五、律师文化的中间层――行为文化
精神文化需要由行为文化来落实,没有行为文化来推进,精神文化就是虚空的,口号式的。律师向他人提供的产品不是实物,而是其知识与技能,因而他的服务是用自己一连串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至于服务的好坏,当事人是能够从其行为表现进行判别的。
做一个好律师,是要在许多方面加以讲究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对待当事人,要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对待同事,要友爱协作,不单打独斗;对待同行,要尊重有礼,不诋毁贬损;对待公检法,要程序公正,不弄虚行贿;对待行政机关,要维护法治,不营私勾结;对待立法机关,要明理献策,不消极回避,等等。
律师的言行就是律师的生命,如果他的言行时常打着维护法律的旗号却干着违反法律的勾当,那么他也许暂时赢得了自己的利益,却伤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更践踏了法治的权威。其实,这从终极意义上来说,律师损害的是自己,是自己长远的利益命脉,因为他亲手做着不断恶化自身生存环境的事情。律师要想在自己的道路上走得更远,他必须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包括在各个领域的程序性法律与实体性法律。
法律是为规范行为而设,律师的行为更应该得到法律的考验,甚至还有道德的考验。当律师的行为真正合法合道的时候,当事人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大的保障,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将会前进一大步。律师文化特别是其行为文化是对整个行业自我要求更高的规制,绝非外来的强制,这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律师守法自律性与守道自律性的社会水平。
六、律师文化的外表层――形象文化
形象文化是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由诸多载体来传达,但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是形象文化的根基,彼此应该是表里一致的。形象文化比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更有传播力和渗透力,因为它显而易见,具有窗口式的效应。形象文化不能因为处于律师文化的表层就觉得不重要,实际上很重要,在很多时候,我们也要注重“以貌取人”所带来价值的形象观。
社会公众了解律师最多的地方,就是从其形象开始的,比如他们的文书表达、待人接物、谈吐姿态、仪表仪容、办公环境、场合表现,等等。这些时点都是最容易展现律师职业风采的。我们建构律师文化另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树立职业形象与职业风范,传播职业精神,营造职业魅力。
形象文化可称之为律师行业的职业识别标识,律师与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一样,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样,与黑律师、假律师一样,那么,他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何在?建设律师文化,首先就是要建立律师行业的整体识别系统,从外表上对律师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们实行的律师身份查别系统与律师出庭统一着装制度只是在很小的部分上作出了律师形象文化建设的努力,还有礼貌用语的使用、律师简介的公示、律师文书的规范、案卷归档的整理、诉讼风险的告知、法律意见的严谨、办案承诺的谨慎等等。
形象文化是与社会公众相互动的最直接媒介,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律师的整体社会形象和地位。精神文化与行为文化搞得再好,形象文化不搞好,那是要在社会公众心里大打折扣的;反之,形象文化搞得好,而不注意精神文化与行为文化建设,那就是虚的、不能长久的,社会公众是难以信赖的。三者是一个统一整体,单纯而片面地看重某一种文化的建设都是片面的。
七、结语
律师是自由的行业,并不是说什么地方都很自由,而是执业自主性上的自由,他在很多方面还要受到各种约束,不仅有法律上的约束、道德上的约束,也有行业管理制度上的约束、执业机构内部管理规章的约束,还有与委托代理人相互约定的约束。如果我们视这些约束而不顾,因为自己最懂得法律而知道怎样违犯法律,这样就永远形成不了行业共识,律师行业也将被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社会大机器边缘化,同时使我们越来越远离法治的核心地带而最终将正当职业异化成为另外一种社会角色――讼棍,那时,我们的职业命运就悲惨了。
吹响律师文化的号角,旨在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素养,形成律师职业者的整体共识,这不仅对国家有利,也对社会民众有利,更对律师本身有利。律师的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形象文化构成了律师文化内容的整体,三者有机联系、连贯一致、不可分割。在此期愿中华所有律师珍惜职业荣誉,共同为律师文化建设进献自身力量!
(源自《律师世界》,2007年7-8期,作者系本所副主任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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