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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歪嘴和尚念错经--谈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执行乱象

发布日期:2009-1-6 13:26:20      文章来源:

随着今年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在4月1日的实施,旧的法院收费办法的几个版本即告终结,意味着结束了混乱的收费格局,制止了乱收费的现象,约束了司法腐败的蔓延。然而新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杜绝有些法院乱收费的行为,这到底是立法上的缺陷,还是理解上的分歧,抑或权力滥用的结果?

  遇到这种问题,我们已不是头一回感到困惑和茫然了。如今,新办法大致确定了法院收费的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司法资源是稀缺资源,享用者要为其付费;第二,法院收费项目须有明文规定,否则系乱收费;第三,各收费项目有数额标准,不同项目不同标准;第四,费用负担有规则,法院自由裁量受拘束;第五,贫弱人员享有司法救助权,不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第六,实行收支两条线,法院收费多退少补。这些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贯穿在全文五十六个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旨在规范和统一各地法院的收费行为。规定似乎很明确,涉及到各个项目到底该怎么收费,究竟收费多少,这是全国上下都极其关注的问题,甚至老外跑到中国来打官司也是非关注不可的。
可是,各地法院仍然存在着标准各异的做法,同一个模子不能烙出相同的饼来。新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法院只能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资料复印工本费,代收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除此之外,法院不能自行收取或代为收取任何费用。现今,有不少法院保留了旧有的做法,如收取其他诉讼费用、办案实支费等;另有巧立名目收取一些费用,如代收快件邮递费、申请调查取证费等;更有曲解文义者,将部分财产案件不按实际情况具体区别来收费,如房屋租赁纠纷按照整个房屋价格来收取案件受理费,或者是将有些非财产案件人为地归入财产案件来收费等;甚至优先考虑法院自身利益,如在执行案件中,无论实际执行回多少款项按申请执行款计算执行费而优先收取等。各种稀奇古怪的乱象,不一而足。

  不明就里的人自会感到奇怪,他们总觉得在法院这样的“法治阳光地带”, 司法作为社会救济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能够让社会公众对其行为充满足够信赖的。殊不知,在中国传统的社会背景下,大规则之下有小规则,显规则之下有潜规则,而且小规则和潜规则大行其道,并实际支配着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法院自然比不上过去的官衙,但也尚存一些遗风,不过现在的违法行为要文明的多,不会露骨地表现出来。作为司法者,由于其知悉立法、执法、司法上的千般漏洞会隐晦地表现出各种带头违法的举动来,或许还美其名曰“此乃自由裁量权之行使也”!

  法院收费行为只是司法行为的一个方面,从现有的规定看已经比较健全,但在执行中还存在着诸多与法律、社会不相和谐的声音,更逞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了。可以想见,法院带头守法的习惯还没有真正形成,反而他们更懂得怎样进行违法,并且带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其本身的行为合法性受到置疑,那对社会该是怎样的一种重创!看来,这种积习已深的不端之举在较短的时间内是不能仅仅通过几部比较完善的法律来制止的,因为他们的心灵也带有邪恶的影子,他们也像普通人一样不能摆脱人性的弱点,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他们的现实处境、思想境界与个人修为还没有超越到不为世俗利益争斗的地步。如果有人不大理解他们的言行,向他们提出异议,他们会找出万般看似合理的借口来说服你;如果说服不了你,他们会义正严词地告诉你,“我的地盘我说了算!”法院成了有些人的法院,而不是大家--人民的法院。按理说,法院应该大家的、人民的,要做到这一点,法院应该由各方面道行修为较深的人来掌管,做到与凡尘保持一定距离的人才能超然物利之外,维护法律的神圣性、纯洁性。然而,法院若为物利分子掌控,这无异于给象征公平正义的法律笼罩了一层深厚的阴影,法律在大众中的形象也就大打折扣,使他们不大相信法律,这就很难形成社会的法治信仰。

  西方一些国家为了保障法治的治理模式,不仅要求法律专业是硕士生水平,还要求通过两次严格、难度系数较大的选拔考试,更要求是在四十岁以上、办案经验丰富、经济富有的成功律师被选任为法官,从而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审案的公正性与法律的权威性。正是这一较为成熟的制度经验确保了世俗社会运行的有序性与有效性,使得国民的自由、财产、人权得到保护,社会整体局面才得以稳定。英语世界中的“judge”与汉语世界中的“法官”尽管所指一样,但含义却不尽相同,“judge”含有评断、裁判一说,而“法官”却有官员、主管之意。在我们的语义系统中,当官是要发财的,只要与官沾边的东西,即意味着是可以牟利益、发到财的,中国的几千年传统就是这样。目前,我们的社会处于转型期,从人治转变到法治,这还需要一个长久的过程,我们不仅要从治理模式上脱贫,还要从经济收益上脱贫,更要从人员素质上脱贫。

  新办法的实施,表明了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做法,从本质上来说,这利于维护法治的权威和统一,而各地法院偏偏成为歪嘴和尚把经念错,明显存在司法犯法之嫌,哪怕是一丁点的违法,其性质也比知法犯法又恶劣了一步。因为他们比其他人更知道法律是怎样被运用的、法律是怎样发生作用的,超越法律之外滥用权力,这将进一步损害法律的权威性与法院的公信力。可以说,一个社会,再多的立法不足以对司法形成制约时,那它将不再是危害到对立法者与司法者的信任了,而是对法律本身的信任!对法治模式的信任!法律死了,社会秩序,该由什么来维护?民族共同体,该由什么来形成?
 

      (源自中国律师网。作者系本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