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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省实行车险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2-19 10:18:35 文章来源:
鄂保监发〔2007〕1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有效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车险销售和理赔行为,我局制定了《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并决定于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车险投保提示工作,把实施车险投保提示制度作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保险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要根据《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的内容,做好公司内部及相关代理机构的培训工作,确保车险投保提示制度顺利实施。 二、各公司要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相关代理出单点张贴《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同时组织公司销售人员及代理人员在销售车险时向投保人分发《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投保提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单独列示,不得与本公司的“投保须知”等告知内容交叉合并。《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一式两联,在投保人签字后,分别由投保人和保险机构留存。 三、《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由各财产保险一级分公司自行印制,并及时下发至下属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保证投保提示制度按时实施。印刷要求为:A4纸张尺寸、双面印刷,标题采用小二号华文中宋字体,内容采用四号仿宋字体。 四、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宣传、监督、协调作用,为车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各协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主动与当地媒体进行沟通,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同时,各协会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当地车险投保提示制度实施的有关情况。 五、我局将对车险投保提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不实施车险投保提示制度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
湖北省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提示
尊敬的消费者: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湖北保监局请您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注意以下事项:
(一)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机构,都具有车辆保险经营权。其中,外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只能经营商业车险业务,不能经营交强险等强制性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具有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以及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个人保险代理人都可以代理销售车险业务。
(二)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不能投保多份交强险。但交强险保障有限,要想获得充足保障,请您自由选择投保商业车险。
(三)请您在签订保险合同前认真阅读交强险及商业车险条款,特别要关注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除外责任)、投保人义务、赔偿处理、免赔率或者免赔额等内容。您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如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号牌号码、使用性质等),并留下真实的联系方式。
(四)您在办理完投保手续和交纳保费后,请及时索要并认真核对交强险及商业车险保单正本、交强险标志、保险卡和保费发票等重要单证。
(五)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您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1.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除此之外,您不得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交强险合同期满,您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六)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及时报案。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应在1日内书面告知您需提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您提供的资料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您。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与您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以上内容本人已认真阅读并详细了解。
投保人签名(签章):
代办人签名(签章):
日 期:
备注:请投保人或代办人签名后与投保单一起交保险公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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