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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的通知(鄂保监发〔2005〕46号)发布日期:2009-2-19 10:17:47 文章来源:
各寿险公司一级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我省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湖北省人身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8月1日起湖北省实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投保提示的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7月25日以前报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和湖北保监局备案。 三、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转发至各级分支机构,并提出相应要求。要把执行投保提示制度作为规范本系统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增强投保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的重要措施,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四、各寿险公司应督促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投保提示制度。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不实行投保提示,保险公司应负相应责任。 五、湖北保监局将把各公司投保提示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公司诚信建设体系进行考核,并不定期地组织检查。
二○○五年七月四日 附件1:
湖北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2005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省人身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人身保险业务展业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是湖北省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防范欺诈误导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以下简称《投保提示》)适用于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产品”)。
第四条 湖北保监局负责投保提示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等工作,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投保提示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各寿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各寿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投保提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书面报告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同时报湖北保监局备案。
第六条 各寿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营业网点公示、张贴《投保提示》。
第七条 人身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向投保人单独出示《投保提示》,同时应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上签名或盖章,投保人未签名或盖章的,销售人员须在《投保提示》上写明原因并署名。投保人或销售人员签名或盖章后的投保提示须交公司备存。
第八条 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收集、建立并网上公开与《投保提示》相关的信息资料。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各寿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网点名称及地址、获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及证书编号、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人身保险险种等。湖北保监局负责对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跟踪了解。
第九条 各寿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在上述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十日内,应向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书面报告,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据此对信息予以调整。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各寿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各兼业代理机构应将执行投保提示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内容并进行日常稽核和检查,检查和处理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督促各寿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认真执行投保提示制度。
第十二条 湖北保监局将把各公司投保提示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公司诚信建设体系进行考核,并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湖北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2005版)
(适用于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
为维护您保险消费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敬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关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保险经营证照,并可要求销售人员出示其有效证件。您可以拨打相关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各人寿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号码附后)。
二、请您在投保前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内容,特别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金等事项。在犹豫期内退保,您可以获得全部已缴保费,保险公司仅收取少量工本费。
三、您有权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就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作出详尽解释。如有疑义,可向各公司客户服务部门进行咨询。
四、请如实填写您的相关资料,未如实填写将可能导致您的权益在未来不能得到合法保障;最后请您在详细阅读的基础上,在投保单及保险公司要求的相关投保资料上亲笔签名或盖章。
五、请您注意索要保险费发票或收据。
六、有关注意事项:
1、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分红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客户是否能获得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比率也是不固定的,保险销售人员对您讲解的分红比率均为演示性数据,不能作为预期回报。
2、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用于投资,而是需要扣除风险保障费用和经营管理费用,剩余的部分再根据您的选择进行投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型,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的收益会随投资市场行情的涨落而变化,机遇与风险并存,需要您具有长期投资的理念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注意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前期收取的费用较多。
3、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对于万能保险产品的最低保证结算利率,应当以您所缴纳的保险费扣除风险保障费用和经营管理费用后为基础计算收益;万能保险产品具有缴费灵活、保额可变的特点,请注意掌握自己的保单状况,及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
4、银行、邮政等网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您通过银行或邮政等网点购买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是产品的经营主体并依法承担保险责任,银行、邮政等网点是保险公司的代理销售渠道。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时,请着重了解它的保险功能,不宜将银行保险产品与其它金融产品和投资理财产品等进行简单、片面地比较。
5、分期缴纳保费的产品:您如果需要分期缴纳保费,请确认有足够、稳定的财力支付保费。若中途退保,您会损失退保费用。请认真阅读现金价值表或退保金表示例。
七、请关注您所购买的险种是否是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产品。您可向相关公司客户服务部门咨询产品备案文号,也可在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网站上查询(网址:http//www.hbia.gov.cn)。由多个险种组成的产品,可分别查询每个险种的备案号。
各寿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1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00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11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22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67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95589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008200035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027-85481966
投保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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