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律师交通案件法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2009版)
根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制定如下法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
1、受托处理事故认定程序中的相关事务,包括:
A在现场报警处理的程序中,协助固定事故现场证据、代为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交警部门提供、代为对交警部门收集证据发表意见、代为对检验鉴定结论发表意见、代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代为签收认定书;
B在事后报警处理的程序中,协助固定事故现场证据、代为向交警部门提出事后报警请求、代为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交警部门提供、代为对交警部门收集证据发表意见、代为对检验鉴定结论发表意见、代为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代为签收认定书或通知书;
C代为提出复核申请。
上述服务项目A、B、C收费分别为4000元(不含其他机构收取的查档、复印等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2、受托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前调查取证,包括:调取医疗单位救治病案或医疗费用明细、调阅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档案、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资料、交通事故车辆基本资料及协助调查车辆保险资料。
上述服务项目收费为4000元(不含其他机构收取的查档、复印等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3、受托参与诉讼外的交通事故调解、和解工作,包括:
A参与交警大队主持的调解工作、代为起草、审查调解协议、代为收取调解款项和财产;
B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诉讼外的和解工作、代为起草、审查和解协议、代为收取和解款项和财产;
上述服务项目A、B收费分别为4000元—10000元。(不含其他机构收取的查档、复印等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4、受托代书相关法律文件,包括:A民事诉状;B刑事附带民事诉状;C诉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书);D先予执行申请书(担保书);E追加当事人申请书;F重新鉴定申请书;G民事上诉状(反诉状)等;
上述服务项目A--G收费分别为1000元。
5、受托代理(辩护)交通、保险类案件诉讼及仲裁,包括:A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B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案件;C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D刑事附带民事案件;E交通肇事案件(其他交通类刑事案件);F保险合同纠纷;G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案件;H铁路(路外)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上述服务项目A--H收费标准如下:
其中代理民事案件每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与仲裁、执行律师费按诉讼标的计收:
1、诉讼争议标的1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
A诉讼地和事故发生地在武汉市的案件按标的7%收取;
B诉讼地和事故发生地在湖北省内其他地区的案件按标的8%收取(差旅费另行支付);
C诉讼地和事故发生地在湖北省外的案件按标的10%收取(差旅费另行支付);
2、诉讼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标的4%收取,(市外案件差旅费另行支付);
其中刑事案件按每案(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代办取保候审等)50000元的标准收取;
同时,1、2类个案律师代理收费每案每阶段最低收费3000元(市内)、6000元(省内)、10000元(省外)。
Ⅱ、交通合同类
1、受托对车辆购买过程中的法律事宜予以调查、审查,包括对购买新车(二手车)的买卖合同、车辆权属调查、车主基本资料调查、车辆保险及其它缴费情况调查;
上述服务项目收费4000元。
2、受托代理交通类合同纠纷,包括:A车辆买卖合同纠纷;B车辆维修合同纠纷;C运输合同纠纷;D车辆租赁合同纠纷;E车辆经营合同纠纷;F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上述服务项目A--F收费标准如下:
其中代理民事案件每阶段(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与仲裁、执行律师费按诉讼标的计收:
1、诉讼争议标的100万元(含本数)以下部分:
A诉讼地和事故发生地在武汉市的案件按标的7%收取;
B诉讼地和事故发生地在湖北省内其他地区的案件按标的8%收取(差旅费另行支付);
C诉讼地和事故发生在湖北省外的案件按标的10%收取(差旅费另行支付);
2、诉讼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部分按标的4%收取,市外案件差旅费另行支付;
同时,1、2类个案律师代理收费每案每阶段最低收费3000元(市内)、6000元(省内)、10000元(省外)。
Ⅲ、交通行政类
1、受托对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包括:A对交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复议;B对交通部门的行政处罚提起复议。
上述服务项目收费4000元。
2、受托对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包括:A对交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诉讼;B对交通部门的行政处罚提起诉讼。
上述服务项目,每阶段(一审、二审、再审)收费分别4000-10000元。若承办案件重大疑难的,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涉及赔偿数额的比照前述涉及标的案件标准计算。
Ⅳ、其他类
1、委托法医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上述服务项目3000元/每案。(不含法医机构收取的必要合理费用)。
2、受托参与对交通类运输企业车辆经营模式的制定与策划。受托担任单位、个人专项交通法律事务年度顾问,协商收费。不低于40000元。
风险代理案件收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受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案件;其他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保险合同纠纷;铁路(路外)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时,经律师初步概算诉讼标的(将抚养费、赡养费等不能实行风险代理的部分扣减后)超过100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经协商可按如下标准实行风险代理:
若委托人为交通事故死、伤者方的,首次交纳10000元基础代理费用,然后经律师努力工作,委托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赔偿额部分的25%交纳风险律师服务费(包含首付基础代理费用,但按25%计算低于10000元的则不退还),在实际获得款项的3日内一次性付清。在侵权案件中不对肇事方风险代理。
在保险合同案件中,委托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首次交纳10000元基础代理费用,然后经律师努力工作,委托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赔偿额部分的25%交纳风险律师服务费(包含首付基础代理费用,但按25%计算低于10000元的则不退还),在实际获得款项的3日内一次性付清。
2009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