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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质量监督与检查制度

1. 为了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促进依法执业,加强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定。
2.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业务质量监督

3.实行收案审批制度,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严禁律师私自担任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顾问。
4.律师应自觉遵守律师回避制度。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只有在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有利益冲突回避、亲友关系回避、任职回避等情况存在时,应当自行回避或报告事务所按照本所律师回避制度规定解决。
5.实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请示制度。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当提交事务所集体讨论后再继续工作。
对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重大疑难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后决定办理方案。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或合伙人扩大会议复议意见承办案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所承担。若有违反,按本所相关规定对承办律师予以处罚。
6.实行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由律师事务所聘任。社会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律师及工作人员在执业和业务活动中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敬业精神、业务水平、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并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改进建议。
律师事务所必须聘请三名以上的社会监督员,对所聘任的社会监督员向社会公布。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
律师事务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找上门、请进来,或召开坐谈会等方式,虚心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处理。
7.实行律师执业公示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在其办公场所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专业资格证、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社会监督员名单、执业律师名单、照片、执业证号、工作职责予以公示,接受当事人的选择和监督。
8.实行律师执业投诉处理制度。事务所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投诉信箱,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保证投诉渠道畅通。对群众投诉要热情接待、统一登记、认真调查、公正处理并及时答复投诉人。
9.实行案件质量监督卡制度,监督卡由所里统一印制、登记编号、集中管理、专人负责、一案一卡、随案发放,发放率要达到100%。监督卡交委托人,由委托人填写后寄送律师事务所。
本所每半年对全所执行监督卡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根据案件卷宗中的监督卡存根确认发放率,对未按要求发放的律师,事务所要发书面通知督促,经督办不改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业务质量检查

10.实行结案审批制度。案件结束后,承办律师应在十日内填写结案登记表并附结案报告报事务所主任审批,经事务所主任审查批准结案。
11.案件卷宗应由事务所统一保管,律师不得丢弃和私自保存已办结的案件卷宗。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律师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卷宗装订完毕,并交给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12.实行业务质量评查制度。每年年终对事务所承办全年业务进行业务质量评查,律师自查案件要达到100%,互查案件至少要达到50%。对业务质量优良的律师要给予奖励。
13.本制度由全所律师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