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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投诉查处规定

一、为加强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认真受理当事人对律师投诉的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在所务委员会中指派一名委员主要负责投诉查处工作。具体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接待当事人的口头或书面投诉。
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接受投诉人的投诉,并要求投诉人提供以下情况,填写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
(1) 被诉人的姓名(2) 、单位名(3) 称、地址、联系方式;
(4) 被投诉人的姓名(5) ;
(三)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接待的时间、接待人员姓名。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留存复印件。
四、接待人员接受投诉后,应当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调查的律师(含实习律师)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
五、对本事务所或本所律师的投诉,在接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投诉调查通知后,应当以积极态度接受和配合调查工作。要按通知的时间和要求接受调查、陈述事实及提供证明材料。
对收到通知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令其暂停执业。对接受调查期间,转移、隐匿、毁损、修改与投诉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予以处罚,同时,追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六、对调查结果,应当区别情况,按照下述方式处理:
(一)对于不够成违法违纪,但当事人对律师服务工作不满意的,督促承办律师改正不足或作出解释,达到当事人满意;
(二)对于投诉基本属实,但不构成违法违纪的,进行不良行为纪录,进入本人诚信档案;
(三)律师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由所务委员会作出决定,交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四)对于投诉不实的,要做出不属实的结论意见。并耐心做好投诉人的息诉工作。
(五)在投诉中,凡涉及追要代理费和赔偿金,并经查证确是事实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所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七、所有投诉,均应做到有记录、有调查、有结论、有答复。受理投诉接待人员在投诉办理完结后,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通知投诉人。
八、本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