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保证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经本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受理的民商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二、立案受理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严禁律师私自担任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 律师为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并做笔录,经协商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委托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承办律师、立案员各一份。
三、盖章、编号、登记
第五条 立案员在收到经事务所主任签字同意收案的登记表后,在委托代理合同上加盖事务所公章,并随案发送案件质量监督卡。
第六条 立案员对所收案件按照时间顺序设立统一编号并开立案卷、填写收案登记本。编号分为统一号和类别号,都是惟一的和排序的。案件编号、合同编号以及本案律师函、代理词应与收案登记本上案件编号一一对应。
法律顾问单位案件受理的法律事务均应登记编号。
第七条 委托合同、收费票据、印章及有关介绍信函由事务所统一专人管理。不得为本所律师或其他人员提供加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各类空白法律文书。
四、收费
第八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价收费、压价竞争,对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经主任批准,在商得委托的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五倍。涉外案件除按国空收费标准收费外,另可参照国外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救助条件:对于个别当事人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支付代理费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免交律师代理费。
第十条 下列案件经所领导同意后酌情减免收费可以接办:
1、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减免收费的案件;
2、老少边穷地区无支付能力人的案件;
3、涉及抚养、赡养、工资的案件;
4、涉及本所人员亲属、师生、朋友的人身、财产、名誉等案件;
以上所列案件均应在结案后,按规定呈报存档。
第十一条 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账的,可以先办理案件,避免错过时机。
第十二条 委托人交付案件代理费,一律由出纳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收费凭证。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告知委托人,具体项目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调整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五、结案登记
第十六条 案件结束后,承办律师应填写结案登记表,并起草结案报告:
1、结案登记表中:应标明案卷统一编号以及与委托人的有关资料、该案的收费情况。
2、结案报告中亦应标明该案卷统一编号,以及委托人的有关资料;概述该案件的工作情况及最终结果;委托人对该案件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并尽可能附有委托人填写的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结案登记表、结案报告均报事务所主任审批。结案报告一式三份,事务所主任、档案管理员、财务部各一份。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员将结案报告按顺序放入活页夹以便查询。同时档案管理员应将委托人和该案的编号告知事务所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根据其编号,对事务所网络文件数据中有关该编号的有关文件进行整顿和备份。财务部在收到该结案报告后,对案件进行结账。
六、订卷归档
第十八条 案件卷宗应由事务所统一保管。律师不得丢弃和私自保存已办结的案件卷宗。律师转所时,不得带走所办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律师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卷宗装订完毕,并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归档集中保管。为督促律师按时归档,每案留取律师提存费的10 %待案件归档时领取。凡不归档或不完全归档者扣除提存款的10%。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员应当对案件卷宗按年度及案件性质进行分类、编号登记。档案管理员应做好案件的防霉、防蛀、防火工作,妥善保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归档后的案件卷宗,本所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本所负责人同意,不得查阅。本所律师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凡需要复印的,应记录复印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4年5月19日修订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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