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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回避制度

1、 利益冲突回避   第一条 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二条 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必须避免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
(一)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第三条 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条 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第五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第六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七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第八条 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九条 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2、 亲友回避   第十条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十一条 律师与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该律师不得担任由其亲属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 任职回避   第十二条 曾担任过法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曾担任过法官的律师不得担任原任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04年6月24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