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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事务所的整体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便于案件集体研究,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副主任鲁斌任组长,小级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
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后再继续工作。
第四条 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本所涉讼案件。
第五条 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案件应及时向省司法厅汇报。
第六条 集体讨论指每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副主任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七条 律师在提交集体讨论问题时,本人应出席会议,在会议前三天,将下列书面资料交给主持人:
1.情况简介;
2.必要的资料和证据;
3.列出需要讨论的问题。
提交讨论问题的律师应作好涉及所提交问题的讨论记录,并应列入卷宗归档。
第八条 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业务副主任召集,必须有一名或五名以上的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九条 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十条 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任或业务副主任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
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第十一条 案件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第十二条 五名或五名以上的主办律师对所主任的决定意见确有异议的,可以向合伙人扩大会议提出复议,复议程序按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承办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或合伙人扩大会议复议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若有违反,该案不得归档,且按本所相关规定对承办律师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业务副主任组织落实和监督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