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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2-18 10:59:17      文章来源:

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
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武国土房发〔2008〕482号
 
 
 
   各区房产局、地税局、物价局、规划分局、开发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开发与消费,不断改善市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现就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作出新的调整,具体如下:
一、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七个中心城区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含1.5)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以下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
其它远城区(含东西湖、蔡甸、汉南、新洲、黄陂及江夏等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三)单价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以下且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
二、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价格界定依据,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装修成本。
商品住房的装修成本由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
三、2008年11月1日起,凡个人买卖住房并签订合同的执行新标准;2008年11月1日前,凡个人买卖住房并签订合同的仍按照《关于武汉市高档商品住房界定问题的通知》(武开管联[2004]1号)和《关于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实施意见》(武国土房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